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我院決定面向社會增選人民陪審員若干名。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二、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23周歲,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適當放寬;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熱心陪審事業(yè);
4.須經所在單位、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或村委會等組織推薦,并有時間和精力從事陪審工作。
5.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6.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三、人民陪審員的待遇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我院根據實際情況給與補助。
四、報名有關程序
(一)組織推薦。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推薦。
(二)報名材料。1.公民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2.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3.提交《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一式兩份(見附件),附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張。
(三)時間和地點。報名時間:2014年11月5日至20日;地點:裕安區(qū)人民法院政治處。
聯(lián)系人:汪主任
聯(lián)系電話:3212130
附件: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doc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