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磐安縣部分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資格審查辦法
2014年磐安縣部分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資格審查按以下辦法掌握:
一、戶籍要求
1、“磐安縣戶籍”包括:
(1)本人戶口在磐安(以2014年5月1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本人出生地在磐安(以戶口簿、出生證、出生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為依據(jù));
(3)本人或父母或夫(妻)一方在磐安有長居地的(以戶口簿、結(jié)婚證、房產(chǎn)證、居委會或居住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為依據(jù));
(4)父母或夫(妻)一方戶口在磐安或是磐安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正式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的(以戶口簿、結(jié)婚證、工作單位證明為依據(jù));
(5)2014年5月19日前在磐安企事業(yè)單位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的(須經(jīng)勞動合同備案部門備案,并以勞動合同和養(yǎng)老金繳納時間一致為準);
(6)生源地為磐安的人員(生源地是指經(jīng)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屬(2)-(6)種情形的,在報名時,需特別說明。
2、金華戶籍是指擁有金華市常駐戶口的人員(以2014年5月1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3、取得研究生學歷,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戶籍不限。
二、年齡要求
以第二代身份證上的出生時間為依據(jù),35周歲及以下的報考對象是指1978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間出生的人員;40周歲及以下的報考對象是指1973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間出生的人員;45周歲及以下的報考對象是指1968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間出生的人員。
三、面向回磐復員退伍軍人
面向回磐復員退伍軍人招聘的,復員退伍軍人的戶口、個人檔案必須同時在磐安(戶口、檔案以2014年5月1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我縣入伍,但已異地接收的,不得應聘面向復員退伍軍人招聘的崗位。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參加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shù)線的人員,在資格復審時需提供考試成績通知單。
本辦法由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guān)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研究確定。
中共磐安縣委組織部
磐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