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教育考試中心關于舉行2017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點公告
一、 考試日程安排:
2017年上半年筆試考試時間為3月11日,筆試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各科目均采取紙筆方式考試。
時 間
類 別 |
2017年上半年筆試時間:3月11日(星期六) | |||
上 午 9:00-11:00 |
下 午 13:00-15:00 |
下 午 16:00-18:00 | ||
幼 兒 園 |
綜合素質(zhì)(101) |
保教知識與能力 (102) |
— | |
小 學 |
綜合素質(zhì)(201) |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02) |
— | |
初級中學 |
綜合素質(zhì) (中學) (301) |
教育知識與能力(302)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
高級中學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
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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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課 | |||
專業(yè)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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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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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準考證打印時間與方式:考生在考前5天可登錄考試網(wǎng)站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按照準考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其他要求參加考試。
二、考點安排
本次考試設兩個考點:
1.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職類的考生考點設在:
浙江信息工程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299號
考場具體安排見考點校門口的示意圖。
2.報考幼兒園、小學類的考生考點設在:
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388號
三、用 餐
考試當日中午,考點學校食堂對外開放,考生按自已意愿選擇是否在考點學校用餐?荚嚠斎赵趯W校內(nèi)設點售賣午餐券,需要用餐的考生可在考點食堂內(nèi)就餐。
注:考生于2017年4月18日左右可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站(www.ntce.cn)查詢筆試成績。上半年面試日期暫定為2017年5月20-21日;報名及現(xiàn)場信息確認時間大約為:2017年4月中旬,具體以浙江省教育考試網(wǎng)公告為準。
四、考生須知
1. 考試一律在指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考場內(nèi)進行。
2. 紙筆考試請帶黑色簽字筆和2B鉛筆。
3. 考生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達指定考場,按監(jiān)考老師指令順序入場。入場后至考試過程中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
4. 考生必須攜帶準考證打印件和身份證入場(缺一不可進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jiān)考人員檢查。
5. 遲于開考時間15分鐘者不得入場。
6. 參加紙筆科目的考生,請在該科目答題卡上各題目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超出答題卡黑色矩形邊框限定區(qū)域的答案無效。
7. 考生禁止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入場考試,如有違反按照作弊處理。
8. 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遇到問題可舉手。
9. 因考點車位有限,考試當日將無法滿足考生停車位需求,為避免因無法停車延誤考試,建議考生選乘公共交通到達考點。
特別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1
紙筆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nèi)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wǎng)上閱卷,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nèi)作答。
九、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應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備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場啟用視頻監(jiān)控錄像系統(tǒng),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得帶入試場。出現(xiàn)違規(guī)情況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及相關規(guī)定處理。
附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二)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nèi)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diào)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nèi)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荚摽紖^(qū)相應專業(yè)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附3:考點地址及交通
浙江信息工程學校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299號
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388號
浙江信息工程學校和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是兩所對門學校,座落在長興路和金田路的交叉口處,位置在湖州市行政中心以北,新建的奧體中心旁。周邊有湖州市體育館、湖州一中、湖州衛(wèi)生疾控中心、湖州市消防支隊等單位。
1.市內(nèi)交通可乘坐7路公交車至信息工程學校終點站。
2.汽車總站坐16路公交車至聯(lián)通站下車,然后到聯(lián)通對面車站轉(zhuǎn)乘7路公交車至信息工程學校終點站。
3.為避免出現(xiàn)交通擁堵,影響考生參加考試,自駕車請盡量結伴出行并注意交通安全。